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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物资产报废管理办法
2017-10-09 08:50  

实物资产报废管理办法

 

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,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。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,以该资产采购时财务部门的入账标准为准。

一、报废条件:

(一)固定资产报废条件

已达到财政部规定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,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:

1.使用年限过长,功能丧失,完全失去使用价值,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;

2.产品技术落后,质量差,耗能高,效率低,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,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;

3.严重损坏,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,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;

4.主要附件损坏,无法修复,而主体尚可使用的,可作部分报废。

(二)低值晚耗品报废条件

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年,且功能丧失,完全失去使用价值,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。

低值晚耗品到最低使用年限后仍可使用的,须继续使用,不得报废。

二、报废程序:

(一)固定资产报废程序

1.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,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(即二级资产管理部门)提出报废申请,填写实物资产报废申请表,

2.报请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;

3.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;

4.经技术鉴定小级鉴定确认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报废领导小组组长汇报,提交党委会或院务会讨论。一次性报废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,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;一次性报废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,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。

5.党委会或院务会讨论同意报废后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《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中关于资产处置的规定,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固定资产报废相关手续。

6.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,应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。

(二)低值易耗品报废程序

1.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(即二级资产管理部门)提出报废申请,填写实物资产报废申请表,

2.报请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;

3.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;经技术鉴定小级鉴定确认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报废领导小组组长汇报,提交院务会讨论。

三、报废资产的处置

1.对报废资产的处置,一般应以公开招标、拍买、竞价等方式进行。

2.报废固定资产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,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,以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做为资产处置交易的参考价格,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参考价格的90%。

3.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产报废申请后,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报废资产处理。

4.资产报废报取得的收入,严格按照“收支两条线”和“纳入单位预算,统一核算,统一管理”的原则,及时足额上交计划财务处,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5.资产处置完毕后,国有资产管理处、计划财务处同时做减少固定的账务处理,并通知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调整账务。

6.固定资产报废办理报废手续后,仍可继续使用的,转为低值易耗品继续使用。

 

附件【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.doc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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